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內建設〔2012〕303號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內蒙古自治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確保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滿足國家現行規范、規程及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建設部《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轄區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辦法所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監管工作。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盟市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應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確保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達到規范規定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五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后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項審查報告。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成員組成審查專家組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參加審查人員:審查專家組成員(至少6人)、項目所在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建設單位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編制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建筑專業負責人、結構專業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施工圖審查機構技術負責人等。
審查難度大或者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報請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項審查意見,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全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成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由長期從事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勘察、設計、科研、管理專家組成,并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內容包括:建筑抗震設防依據、建設場地巖土工程勘察結果、地基和基礎設計方案、建筑結構的抗震概念設計和性能目標、總體計算和關鍵部位計算的工程判別、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可能存在的其他問題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五份);
(二)內蒙古自治區高層建筑工程結構抗震基本參數表(五份);
(三)建設項目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詳勘)(一份);
(四)結構專業初步設計計算書(主要結果)(五份);
(五)初步設計文件(建筑、結構專業)和設計說明(五份);
(六)當設計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七)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審查會進行專項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具備甲級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其中建筑設計和結構設計應當分別由具有高層建筑設計經驗的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承擔。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施工圖設計。
第十四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設計審查及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審查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承擔。建設單位報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必須同時報送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及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審查設計圖紙是否嚴格執行了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未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能通過。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嚴格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和抗震措施的實施。
第十六條 對國家現行規范要求設置建筑結構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第十七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依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相關條款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抄送: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6月8日印發